问题 | 人死后公积金怎么取出来 |
释义 | 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余额。 离职后公积金多久能取出来 离职后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才能提取,一般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会办理该账户的封存,所以离职后一个月左右去提取比较合适。 公积金单位交的部分能取出来吗 公积金单位交的部分能取出来。 当事人可以提交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至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提取支取公积金。 提取公积金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搜圆搜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司交的社保可以取出来吗 社保可以提取出来,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1、达到退休年龄,未满足缴费15年的条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给付)。 2、参保人因故死亡。 3、参保人出国定居。 4、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尚有余额的; 5、 外地农村户口可以在离职后申请退养老保险个人交费部分的,单位部分不能退,其他的社保不能退。 一、社保的特征如下: 1、社会保险的客观基础,是劳动领域中存在的风险,保险对标的是劳动者的人身; 2、社会保险的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劳动者,含其亲属,与用人单位; 3、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 4、社会保险的目的是维持劳动力的再生产; 5、保险基金来源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缴费及财政的支持。保险对象范围限于职工,不包括其他社会成员。保险内容范围限于劳动风险中的各种风险,不包括此外的财产、经济等风险。 二、社保的功能如下: 1、稳定社会生活的功能; 2、再分配的功能; 3、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 综上所述,公司缴纳的社保是不可以取钱的,员工上班期间单位会为其缴纳社保,员工持社保卡可以享受医保等待遇,社保卡中个人账户的钱不可以提取,除非员工死亡,这样社保个人账户的钱由继承人继承,这种情况下才能提取。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离职后公积金能取吗 离职后,公积金可以提起,提取公积金的手续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5%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对于离职人员来讲,只要符合“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的条件即有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当事人不是进城务工人员,公积金只能办理封存或者其他使用,不能提取现金。 住房公积金辞职后多久可以提取 离职后公积金账户必须是封存状态才能提取,一般公司在员工离职后一个月内会办理该账户的封存,所以离职后一个月左右去提取比较合适。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与长期性三种性质。 保障性,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保障; 互助性,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能够有效地建立和形成有房职工帮助无房职工的机制和渠道,而住房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职工提供了帮助,体现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长期性,每一个城镇在职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退休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这一段时间内,都必须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也应按规定为职工补助缴存住房公积金。 并且住房公积金有:普遍性、强制性、福利性、返还性四个特点。 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该内容由 曲兴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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