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要递交的起诉状中应当写明以下内容: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等信息,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则需要包括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3、当事人提起该诉讼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4、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和证据来源,有证人的,还应当包括证人的姓名和住所。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人民法院会在七日内立案并且通知当事人,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人民法院会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