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分析:     1、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     2、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3、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