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始执行清算程序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
释义 | 清算程序是发生清算事由之日起开始的,包括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企业资不抵债、被司法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财产转交管理人行使,债务人财产纳入破产程序,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公司清算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表决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通知债权人、制定清算方案等,最后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分析 清算程序是发生清算事由之日起开始的。清算的事由包括企业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企业资不抵债的,被申请司法解散的,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等。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是财产转交管理人行使等。 一、清算程序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清算程序是发生清算事由之日起开始的。 根据《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股东请求而被司法解散。 二、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 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效力: 1.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所拥有的及在程序开始之后新取得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程序。但自然人维持生存的必需品应从破产程序中排除。 2.破产程序一经启动,财产的控制权和处分权应转交管理人行使。 3.在不影响担保权及抵销权行使的前提下,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即已存在的针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仅可通过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得以行使。 4.破产程序一经启动,任何破产债权人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债权的地位。 5.破产申请提出之后正式启动破产程序之前,法院可以采取临时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三、公司的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公司清算程序是这样的: 1.公司权力机构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 3.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5.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结语 清算程序是根据《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启动的。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司法解散等情形发生后,应在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使财产转交给管理人行使。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财产应纳入破产程序,控制权和处分权由管理人行使。破产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程序和债权确认程序行使请求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程序包括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表决解散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备案,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制定清算方案并确认,最后制作清算报告并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修正):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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