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二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