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庭是承担仲裁双方当事人争议任务的临时组织。在中国,根据仲裁法规规定,仲裁庭分为两种: (1)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 (2)合议仲裁庭,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三人组成仲裁庭,承担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由首席仲裁员选定二名仲裁员,担负争议案件的仲裁任务。合议庭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故合议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庭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经审理作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庭向当事人宣读,向当事人送达仲裁决书。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务后即解散。 仲裁申请有其自身特点和作用: 第一,仲裁申请是仲裁程序开始的准备,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前提; 第二,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争取采用仲裁解决纠纷的请示; 第三,仲裁申请是当事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手段。 仲裁的受理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立案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案件受理的特点: 第一,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即:仲裁申请程序只有与仲裁受理程序相结合,仲裁程序方能开始; 第二,仲裁案件的受理标志着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开始,并排除法院审判权的行使; 第三,仲裁的受理程序包括仲裁机构对仲裁申请的审查处理和决定受理案件的相关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