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除审理案件之外,还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