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风险? |
释义 | 股权代持合法,避免风险的方式有: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由名义出资人作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股东权利; 2、实际出资人应当保留履行出资义务的证据。 一、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有哪些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形有很多,主要包括股权转让瑕疵、代持股行为、股东除名、虚假增资行为等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企业不是股东和法人是否有权利设立法定监事 公司实际的出资人,通过委托人代持公司股权。实际出资人A与名义出资人B之间签订有委托持股协议。B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参与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行使公司控制权利,但B所做的一切完全是按照实际出资人A的意愿。 三、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是怎么样的? 隐名股东要退股时,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等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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