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