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与物权的保护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一)物权保护方法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对物权的保护不仅仅是民法的内容,也是宪法、刑法、行政法的重要内容。民法对物权的保护,根据保护方法的不同,分为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其中物权的保护方法是指物上请求权,而债权的保护方法则是指通过侵权损害赔偿的方法来保护物权。 全面列举了物权保护的六种方式:确认权利;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这六种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法律还规定,侵害物权,除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视具体情形,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等途径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超过这一时效,则受害者无法通过诉讼讨回公道。 (二)债权保护方法 约定之债就是合同之债,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重作、更换。 法定之债因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产生,保护方式有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修理、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一、物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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