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50条的规定,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