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拘留审查属于强制措施的一种,拘留的情形主要有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被拘留审查后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1、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3、拘留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