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认罪悔罪;     (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3、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的申诉权利应当依法保护,对其正当申诉不能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4、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1)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3)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4)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一、判三年半可以减刑多少     1、判三年半可以减刑最多一年半,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