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民宅改商铺的规定如下:     1、符合房屋使用安全及城市规划要求;     2、沿街底层住宅;     3、不影响相邻房屋使用,也不会影响到文物和优秀近代建筑物的保护;     4、不会造成居住使用困难;     5、必须有使用人、相邻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证明,如果是将住宅改作经营餐饮和娱乐业的,还需提交该房屋全体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改作其他用途的,还需提交相邻的上、左、右业主或使用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6、承租人要求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需要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证明。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建筑区划内的专有部分是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或利用上的独立性或能够登记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的房屋、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