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在证人质证过程中,如果控方证人的证言存在疑点或不真实,可以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这是保护证人权利和维护证言真实性的重要措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可以在庭审中提出,并有权发问证人或申请延期传讯证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六条:“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的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质证或申请传讯证人或申请查证。”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证人的证言提出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当庭出示证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法律依据说明,在证人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对对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并要求法庭进行相应的调查和审查,以确保证言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