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是指政府在使用财政资金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物资进行采购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或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限额来进行购买,不得超过该限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