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操作才能避免被认定为“假外包,真派遣”? |
释义 | 在进行服务外包尤其是驻场服务的服务外包过程中,真正的服务外包单位或承包单位,应该尽量规避用工风险,规范服务外包用工操作,特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签订服务协议时的注意事项第一,服务外包单位与业务承包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时,协议名称上必须说明是服务外包协议,避免采用人才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等表述。第二、协议中明确标的以及结算方式,服务外包协议需要标的为“事”,劳务派遣协议标的“人”。第三,协议中明确对劳动者的管理责任主体。服务外包协议可以要求承包单位遵守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规章制度,但是要说明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内容安排由承包单位自己负责。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用工单位可以约定对劳务派遣工享有直接的管理权。2、管理方式设计时的注意事项在服务外包用工管理中,业务承包单位提供员工完成服务外包单位发包的工作,并且对劳动者拥有管理权。业务发包单位对于业务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进行直接的管理。3、薪酬管理中的注意事项服务外包涉及的费用即服务费。服务费一般是根据工作量以及工作成果来结算的,由业务发包单位直接交付给业务承包单位而非业务承包单位的工作人员,业务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则由业务承包单位承担。4、纪律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在服务外包业务中,对于劳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的单位为业务承包单位,而业务发包单位切记不可与劳务人员签订类似的纪律管理规定。风险提示:不过劳务派遣和服务外包存在的差异也是较为明显的:1、二者的本质不同;2、二者的法律关系不同;3、二者的合同标的不同;4、二者对生产过程的管理或干预不同;5、二者费用的计算与支付不同。 假外包真派遣,违反派遣的“三性”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什么责任? 劳务派遣需要符合“三性”即临时性、辅助性、代替性岗位,用人单位违反岗位的“三性”限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外包服务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风险提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司如何操作才能避免风险? 正确理解和运用必须把握三个方面内容。一、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侧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劳动者实行特殊保护,是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二、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不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三、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就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到女职工的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调取女职工的生育信息。当然准生证是判断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关键性证据材料,且只能由职工本人所掌握,因此在用人单位依法对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过程中,职工也有义务配合单位的管理提交准生证明,职工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绝提供合法有效的生育证明将承担相应后果。风险提示:由于规章制度直接规范劳动者的具体行为,其法律效力的取得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将不利于保护劳动者,违背了劳动法的立法目的。具体而言,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即规章制度必须具备“三法”:第一,内容合法。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应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应当具有合理性;第二,制定程序合法。规章制度的制定、民主协商及审议通过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第三,告知程序合法。规章制度只有经过向员工公示或告知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向劳动者有效告知的规章制度,即使制定程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对劳动者也不产生约束力。 假外包真派遣,用人单位与外包服务人员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有什么后果? 如果外包公司与外包服务人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到期没有续签,而此时用人单位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则双方很可能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风险。风险提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股权转让“阴阳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1.阳合同的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为无效合同。2.阴合同因体现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3.如果利用阴阳合同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则不仅伪装的阳合同无效,被伪装的阴合同也因内容违法而无效。风险提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员工“造成重大损害”如何认定? 若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但未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尚不能引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何为“重大损害”,法律未有明确规定,但这并非是法律的缺失,因为不同的企业,因为经营规模和所在行业的特点的不同,其重大损害的标准也不同,实务中往往会参考企业的整体规模、经济效益、损失金额、员工的人数及收入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重大损害,一般来说是直接经济损失,例如仓库管理员,忘记锁门,晚上小偷进去偷了好几箱货物,那么丢失的货物就是直接经济损失,但如果第二天公司发现仓库被盗,报警了,警察来勘察现场,导致仓库无法正常运营,这个营运的损失就属于间接损失。另外企业商誉受损、现有或潜在客户流失等利益损失,也可作为“重大损害”的参考因素。用人单位可把重大损害的具体标准,通过民主程序,直接规定在规章制度中,一旦发生争议,可以作为判断损害重大与否的重要依据。 风险提示: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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