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商标财产保全期限 |
| 释义 |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类的财产性权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1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2年;对其他财产权的冻结为2年。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续行查封,续行查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的二分之一。 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该划入其他财产权的范围内,保全期限为2年。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一、是否可以商标财产保全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商标使用权是一种可以给使用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特别是知名商标,往往包含巨大的无形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商标使用权可以成为财产保全的对象。 具体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 第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二、商标注意事项 (一)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双方必须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二)许可人必须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三)被许可人必须具有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资格。 (四)许可人允许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以其被核定使用商品为限。 (五)商标使用许可中,如果许可人使用国家规定必须注册的商标,被许可人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可生产相应商品的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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