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居家隔离违反什么法律 |
释义 | 不居家隔离违反的法律如下: 1、阳性感染者、密切接触者、高风险区外溢人员等拒绝按照疫情防控规定,进行集中隔离或者居家隔离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符合《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2、在定点救治医院、方舱医院、隔离点等场所,或者在社区、居民小区等区域殴打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等防疫工作人员,或者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起哄闹事的行为。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或者寻衅滋事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对行为人作出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故意伤害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果,或者对防疫工作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防疫工作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随意殴打防疫工作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3、明知自己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无症状感染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护的正确做法: 1、公众日常生活中和出行时应正确佩戴一个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以上防护级别口罩并做好手卫生、遵守呼吸道礼仪。无需佩戴多个口罩或带呼吸阀的口罩,无需穿防护服; 2、召开会议时,应有效通风换气且社交距离1米以上。不应在人员拥挤、通风不良时仍不佩戴口罩; 3、无疑似/确诊病例时,居家环境清洁应以日常清洁通风为主,无需每日消毒; 4、超市购物缴费时,应间隔一米排队,戴好口罩,首选无接触支付; 5、乘坐轿厢式电梯时,应全程佩戴口罩、间隔站立并遵守呼吸道礼仪; 6、家长陪小朋友玩耍时,应培养孩子手卫生意识,及时纠正儿童吃手和玩具的不良习惯,并定时清洁双手和玩具; 7、乘坐公交车或地铁时,可佩戴手套,减少触摸公共部位,不要触碰口鼻眼; 8、用餐前,应在流动水下用洗手液或肥皂洗手,或用免洗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不应不洗手,直接用手抓取食物; 9。咳嗽打喷嚏时,应用纸巾遮住口鼻,然后将纸巾包好后置于垃圾桶内或采用肘臂遮挡。不应随地吐痰、用手捂或直接对他人咳嗽、打喷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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