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企业的股权转让可以按净资产。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约定,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净资产确定,也可以按照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确定。当事人无法确定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     (三)债券总额和债券的票面金额;     (四)债券利率的确定方式;     (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六)债券担保情况;     (七)债券的发行价格、发行的起止日期;     (八)公司净资产额;     (九)已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     (十)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