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转账日期与借条日期不是同一天有效。借条的转账日百期与打借条日期不一致是正常的,应当以实际汇款时间为准。如果借款属实的,具有法度律效力。最好补充证据证明借条知指向的借款与转账的款项是同一笔的证据。借条落款日期与转账有先后顺序的,借条在先,转账在后的,转账的方式就是道履行借条中的出借人给付借款的义务。转账在前,借条在后,出具借条的方式是对借款事实事后进行的补充。无论是哪种情况,专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诉前补充证据证明两者指向的是同一个借款,比如通话录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提供真实情况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