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安局在治安行政方面的职权包括: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和追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以及对较轻的违法行为,可以进行调解。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