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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释义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包括: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一、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根据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有几种情形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
    1、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反之应告知另行起诉
    3、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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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7 0:4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