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青岛失业金的领取标准如下:     1、领取期限处于第一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510元提高到160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由1470元提高到1560元;     2、其他待遇标准:     (1)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月计发标准由906元提高到960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营业执照发照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发照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发照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申请领取最多不超过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按照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一次性计发失业保险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2022年6月1日后(含6月1日)的,按新标准计发;灵活就业登记时间在6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计发;     (4)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申请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后(含7月1日)的,按新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申请时间在7月1日前的,按原标准确定需划转的失业保险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