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进出口许可证去哪个部门办理 |
释义 |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一、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二、属于配额管理的商品需获得出口配额 三、属于出口招标管理的商品需获得出口招标配额 经营者申请出口许可证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经营者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属于配额管理的,应提交主管机关签发的出口配额文件原件; 属于招标管理的,应提交商务部下发的中标经营者名单及其中标数量(原件),招标办公室出具的《申领配额招标货物出口许可证证明书》原件; 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原件。 三、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一份。 四、出口商与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出口商与委托发货人的《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一份。 五、商务部规定的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网上申请的,领取出口许可证时提交上述材料;书面申请的,申请时提交。 年度内初次申请出口许可证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一份: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述材料如有变化,经营者须及时向当地发证机构提交变更后的材料。 一、书面申领: 企业到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办证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窗口人员录入发证系统-初审-复审-打印许可证-窗口发证。 二、网上申领: 企业在线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表-初审-复审-打印许可证-窗口发证(企业同时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 法律依据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六条 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适用前款规定。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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