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自2000年1月1日起,联邦德国实施新的国籍法,根据新“入籍法”规定,作为外国人申请加入德国籍必须符合以下先决条件:     申请者具备:     1、具有在联邦德国生活、居住的居留许可证。(Afenthaltsberechtigng或Afenthaltserlabnis)     2、已一贯地常住在联邦德国至少8年。     3、在联邦德国的生活来源不依靠社会救济和失业补助。     4、具备足够的德语水平。     5、没有犯罪记录。     6、在德国有住处。     7、承认联邦德国基本法。     8、同意退出至今拥有的原国籍。     对一个多年生活在德国的外国人,既便已符合入籍德国的基本条件,也不会被自动地归化成德国籍,也没有义务必须加入德国籍。如果一个外国人希望继续生活在德国,并享有同德国人一样的权力和义务,更好地融入德国社会,必须自己主动提出申请加入德国籍,才能成为德国人。新的入籍法对在德国出生的孩子有了新规定:     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德国出生的外国人孩子从出生之日起自动成为德国籍,     先决条件是:     1、新出生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已一贯地常住在联邦德国至少8年。     2、新出生孩子的父亲或母亲有一方,已拥有德国永久居留许可证(Afenthaltsberechtigng),或至少3年来已拥有德国长期居留许可证(nbefristeteAfenthaltserlabnis)。     尽管有了此自动成为德国籍的新规定,但新入籍法做得还是很有逻辑性的。比如我出生在德国,但我并不希望被自动成为德国籍,而继续我父母一方的原国籍,你不可以强迫我成为德国籍。     新入籍法增加了补充规定:     该新出生孩子在未成年时,具有双重国籍。当该孩子成年后,在18岁到23岁之间,由其自己对拥有哪个国籍作出选择,选择了其一后,必须退出其二,不再拥有双重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