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出轨的证据用吗 |
释义 | 手机短信能作为出轨的证据使用。当然对于手机短信的证明力,是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认定的。 一、劳动仲裁偷录的录音算不算证据 劳动仲裁举证过程中,偷录的录音算证据。 但是录音证据要被采纳,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首先录音取得方式应当是合法的; 2、录音时对方的言论必须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他人的胁迫和威胁; 3、录音证据应当前后紧密连贯,包括未被剪接或伪造,这样的录音才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 司法机关在诉讼中有权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对于涉及国家机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在刑事诉讼中,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的,必须受法律追究。收集证据应当依靠群众,遵守合法和客观全面的原则。 视听资料是指能够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电脑储存的数据等,是一种被固定、被保全的证据,但是视听资料必须经过审查,才能认定作为证据。电子数据指的是电子化技术形成的文字,数字等等,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可以视为民事案件中的证据。 二、威胁短信可以作为离婚证据吗 手机短信息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证据中的书证类型。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证明财产权属关系等。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一般内地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手机短信与电子邮件不同,手机短信具有真实性、客观性、不易修改性、闪存的封闭性特点,同时短信内容不容易被攻击。一般的手机功能是不能修改短信内容的。此外,手机短信具有关联性,表现在二个方面。其一,每个手机号码只能在一个收发,有发信人的手机号,有时间,有内容,有的还有姓名,通过短信内容查到手机号码,具有涉案关联性;其二,两个号码收发指定性,具有对应性。从手机短信的合法性来看,要通过合法的入网手续或卡,办理手续后,合法使用,收到短信是合法的。因此,符合下列情况,法院还是有依据将短信作为有效证据的:(1)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保存好,手机内容有一定的储存空间;(2)固定下来,公证处的人员公证一下,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对方要提供相当效力大的才能推翻。多数情况下,公证证明是被法院采纳的。(3)诉讼时,交给法院,法院当场制成笔录。办公证时,注意保存手机型号,品牌,这样可以证明手机内容是无法修改的,这个一定要公证。 三、非法获取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非法获取的聊天记录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证据包括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综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一种。获取聊天记录的方式方法必须合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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