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司名称一直在做为商标使用,是否继续享有善意使用权
释义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这条出台后,有一部分人解读,认为公司名称一直为做商标在使用的,有继续使用的权利。其实这是不对的。这里也用了“有一定影响”的条件,而有一定影响通常要求是很严格的。如果达不到这个标准,也是要被停止使用的。
    因此,公司名称如果也是你的商标名称,一定要及早注册。即使你的商标名称是其它的,也建议将公司名称注册下来,以免到时候被第三方注册了,导致混淆。
    在知识产权如此被重视的今天,大家一定要及早进行商标注册,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需要注意的是注册后的商标是具有使用期限的,到了使用期限可以续费继续进行使用,否则他人也可以进行申请使用。有任何疑问都可以在网站上进行咨询。
    一、商标的注册原则内容包括哪些?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自愿注册原则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二、名称与商标相同构成侵权吗
    名称与商标相同,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6/9 0:3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