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律师解析:     公积金一年取一次时间的计算为提取之后满一年。租房类提取时限为租期每满6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购房类提取时限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3年内提取或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3年内提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