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失信联合惩戒是指对失信企业开展各部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措施。其惩戒的对象为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法律客观: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采取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业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和失信评价的当事人应实施本条所列的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措施。 本条各项限制措施中,“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从事”是指不得担任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