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裁量因素有哪些? |
释义 | (一)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一、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五十万以上多少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环保一刀切现场可以投诉吗 可以投诉,向生态环境部打举报电话。围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不闻不问、敷衍整改,以及平时不作为,上级督察检查时,采取紧急停工停业停产等“一刀切”方式应对等问题进行整治,推动解决一批群众身边的生态环境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 三、为何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困局 长期以来,在环保领域,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一直存在。损害生态环境就要付出代价,这无疑是此次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首要目的。 根据这份《方案》规定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环境有价,损害担责。 《方案》称,这是体现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此外,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磋商未达成一致,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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