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     实际上聘用合同本身就是劳动合同,可能形式不同,但是其内容也应该符合劳动法。如果不符合,则不符合部分无效,全部不符合,则全部无效。但劳动关系仍然存在。达不到你说要求的目的。     企业签订的聘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签定的聘用合同不属于劳动法所规范的劳动合同。     综上可知,一般聘用合同就是劳动合同,只不过在形式上面存在一些不同而言。但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聘用合同,此时也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的话签订的合同也是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当然,要是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时间与劳动者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话,则此时也是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