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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孙子和外孙在遗产继承方面有相同的权利吗?
释义
    遗产继承中,孙子和外孙在法律上没有区别,除非有遗嘱。在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在世的情况下,孙子和外孙没有争夺遗产继承权的资格。代位继承的条件包括被代位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等。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取得全部遗产。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
    法律分析
    一、遗产继承孙子和外孙一样吗?
    遗产继承孙子和外孙一样的,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都是没有继承权的,只在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享有代位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孙子代位继承的条件是什么?
    一是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这是我国代位继承的前提条件,也是我国代位继承制度的鲜明特征。
    二是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亦即代位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这进一步解释说明了“晚辈直系血亲”的范围。
    三是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中规定的“血亲”是既包括自然血亲,同时也包括拟制血亲,即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所生子女;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和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可作为代位继承人。
    四是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代位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是本应由被代位人所继承的那部分,如果被代位人丧失了继承权,那么相应的代位继承人也不能继承财产。
    五是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发生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不得执行,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
    六是在代位继承中,配偶不得互相代位继承,即丈夫为被代位人时,妻不代夫,妻子为被代位人时,夫不代妻。只能由其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
    七是发生代位继承时,代位人替代被代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取得全部遗产。
    有可能被继承人在遗嘱当中会把个人的遗产留给孙子,但是法律层面上来讲孙子跟外孙是没有什么区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在世的情况下,孙子外孙根本就没有资格跟第一顺序继承人争夺遗产继承权,除非有遗嘱。
    结语
    继承孙子和外孙在法律上并无区别。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孙子和外孙均无继承权,只有在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时才享有代位继承权。代位继承的条件包括被代位人为先亡子女、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并且代位继承人可以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然而,遗嘱继承不会触发代位继承,只能依法定继承来分配财产。因此,孙子和外孙在争夺遗产继承权时,除非有遗嘱,否则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在世的情况下无法获得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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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0:2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