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 |
释义 | 法律分析:引起医疗纠纷诉讼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人员医德素养差,在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对病员不负责任,态度生硬,缺乏同情心; 2、工作中的失职,即工作中的失职系指工作上的玩忽职守,或疏忽大意所造成的渎职情况; 3、医疗技术上的原因,有些疾病的早期症状不明显、不典型、医生在诊断时疏忽了者对某些罕见的疾病缺乏认识,尚不知其诊断方法以致于误诊;或对某些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足,而未预见到病情会突然变化与死亡,因此未事先向家属作说明,家属缺乏思想上的准备,在这种情况下,病人突然死亡会引起医疗纠纷,应判为技术原因。 4、意外情况,医学实践非常复杂,有些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变化可以预防,但也有一些情况不仅可以预见而且也难以控制。 一、医疗事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一)必须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某种行为致使受害人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损害,造成财产或非财产减损失客观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失。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或技术上的失误。违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法律或规章制度禁止的行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不实施法律或规章制度要求必须实施的行为。 (三)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疗纠纷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医生的违法行为与病员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医生和医院都不承担责任。 (四)必须有过错。在医疗纠纷中,医务人员的过错只有过失一种形式,因为故意造成病人损害后果的,就构成刑法里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不再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医疗纠纷中的过失,也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 二、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之间的区别 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医疗技术事故”一般多因医务人员限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发生。因此,凡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确因业务水平所限,医疗技术设备和条件所限,发生诊断、治疗、护理上的错误,导致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及功能障碍的,应认定为医疗技术事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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