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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释义
    可以的。除了复议前置的一些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选择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予以救济。但是要注意这里的行政行为只能够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他是对一些抽象的,比如说行政法规或者是规章不服从,是不能够以此申请行政复议的。
    目前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前置只有以下几种: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工伤保险案件。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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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8/1 21: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