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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哪些方式
释义
    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如下:
    1、法定监护;
    2、指定监护;
    3、委托监护;
    4、遗嘱监护。
    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有哪些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依其方式,可以划分为当然设立、协议设立和公权力指定设立。(一)当然设立,指第一顺序人全体做监护人。(二)协议设立,可分四种情况:1、当第一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经其协议,只由其中一部分人做监护人。2、经各顺序人协议,由第二顺序人做监护人。3、经精神病人监护人各顺序人协议,只由第三顺序人或第四顺序人做监护人。4、经各顺序人协议,由各顺序人共同做监护人。(三)公权力指定设立,即由主管组织指定监护人的设立方式。其要件为:1、须不能依照当然设立和协议设立程序产生监护人,尤其对于何人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2、须由主管组织指定。关于主管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是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当父母不在同一单位时,则有两个有资格指定的机关),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时,是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主要有哪些
    监护人的确定方式主要有以下:1、法定监护。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1)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2、委托监护。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3、指定监护。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4、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用遗嘱为其指定监护人。但仅适用于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况;5、协议监护。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6、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7、托底监护。在发生监护权争议未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一、遗嘱监护的成立应具备三个条件:1、被指定的人同意作监护人;2、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无异议;3、该指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对被监护人并无不利。二、监护人的职责主要为以下方面:1、有关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2、有关财产监护,监护人得依法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监护人行使法律行为。总之,一般设立监护人的对象都是未成年人和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负责,但是监护人对于被加护人的财产只有保管的权力,没有处置财产的权力。
    监护人的设定方式是什么
    一、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二、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利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通则》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
    离婚的方式有哪些
    生活中总会有很多夫妻由于很多原因而最终走向离婚,离婚是两个的事,如果双方协商后都同意就能很快的办理离婚手续。离婚的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是建立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不能协议离婚,那只有起诉离婚。起诉离婚在理论上又称为裁判离婚,指对夫妻一方或双方提出的离婚请求,由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决定是否准许的离婚方式。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夫妻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双方同意离婚但就财产分割问题及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一方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有哪些离婚的方式
    一、选择离婚途径:协议还是诉讼。解除婚姻关系只有两种途径: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协议办理,或到人民法院判决/调解办理,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分居N年就可以自动解除婚姻关系。任何人都不愿意将争议诉诸法院,除非万不得已。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特别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后,离婚不再需要当事人单位开具介绍信,个人隐私受到了保护,协议离婚更加方便快捷。但对于双方户口远在外省(市)、而在上海工作生活的当事人来说,通过法院调解离婚,应该更为方便。如果方法得当,所需费用仅为五十元,可能比回户口所在地的单程车票还便宜,所需时间如果安排得当也不用一个月。另外,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或婚姻缔结地在国外,而欲在国内离婚的当事人,法院解决无疑是唯一的途径。因此,选择何种方式离婚,主要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二、如何避免或减少孩子的痛苦。夫妻离婚的痛苦必然殃及孩子的心灵,我们认为,在夫妻决定离婚后,在尽量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引导其慢慢接受这个事实。比如,在孩子快期考的时候,尽量不要让其知道,以防止对其学业打击,尽量放在寒、暑长假告知。即便孩子痛苦,也有足够长的假期淡化对其的伤害。告知孩子的时候,也不要一步到位,可以采取假的问话,比如:“如果有一天爸爸妈妈分手啦,你愿意跟着谁呢”之类。孩子是无辜的,尽量减少对孩子的伤害是父母的义务。离婚后,家庭是仍然存在的,对于后婚姻家庭的维护和调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社会问题,对孩子来说,离婚的父母仍是其父母,要让孩子接受离婚的事实。同时,对于孩子的生活,离婚后的父母应当更多地在一起,当然,这里指的是为了孩子的生活,而不是要离婚后仍然象夫妻一样生活,这样,孩子才能健康地成长,并且在孩子长大以后,对于后婚姻生活的安排,应当多听听孩子的意见。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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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6/1 14:5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