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中农村平房居住权多久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农村平房居住权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设立,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并签订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居住权期限和争议解决方法等条款。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双方可另有约定,设立时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房屋建造者可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包括直接建造者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农村平房居住权多久 居住权是由房屋所有人和居住权人协商设立的,居住权期限由双方协商约定,并且签订居住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房屋的建造者的认定 房屋建造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建造(出力建造),即由家庭成员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建造房屋;一种是出资建造,即家庭成员出资购买材料、聘请他人建造。这两种建造方式在实际建造中可能有交叉。 房屋建造者可以按照“谁出资出力建造谁所有”原则进行认定。 第一,直接建造者为房屋建造人。有证据证实确实利用自身技术和体力亲自参与了房屋建造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出力者。 第二,有固定工作收入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以认定为房屋建造的出资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能并不直接对建造房屋出资,但因共同生活其将收入交给家庭共同支配使用,可以认定为出资人。 拓展延伸 农村平房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保障与限制 农村平房居住权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已在民法典中得到明确的保障与限制。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农村平房居住权是农村居民在农村土地上拥有的合法居住权利,其保障着重在于确保农村居民的基本居住需求和生活权益。然而,在保障的同时,法律也对农村平房居住权做出了一定的限制。例如,农村居民在享有平房居住权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土地利用规划,不得进行违法建设等行为。此外,农村平房居住权的持续时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规定根据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总之,农村平房居住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与限制,旨在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 结语 农村平房居住权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保障与限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农村居民在农村土地上拥有的合法居住权利,旨在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和生活权益。然而,农村平房居住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需遵守土地利用规划,不得违法建设等。具体的居住权期限则由双方协商约定,并通过居住权合同明确规定。农村平房居住权的保障与限制有助于维护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的稳定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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