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认定内幕交易 |
释义 | 一、内幕信息的认定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内幕信息包括: 1.证券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责、权益和经营成果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产生显著影响; 2.证券发行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 4.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5.证券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6.证券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7.证券发行人资产遭受到重大损失; 8.证券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9.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 10.证券发行的董事长、1/3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化; 11.持有证券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 12.证券发行人的分红派息,拉资扩股计划; 13.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 14.证券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 15.证券发行人章程、注册资本和注册地址的变更; 16.证券发行人无支付能力而发生相当于被退票人流动资金的5%以上的大额银行退票; 17.证券发行人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8.证券发行人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9.股票的二次发行; 20.证券发行人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21.证券发行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负有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22.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 23.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证券发行人有控股权的大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 24.证券发行人的收购或者兼并; 25.证券发行人的合并或者分立先等。 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概念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管理秩序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个要素: 第一,行为人实行了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 其一,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该种证券、期货合约; 其二,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卖出该种证券、期货合约; 其三,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 其四,在内幕信息尚未公开前,明示、暗示他人买卖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人员知悉但尚未公开的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所谓“信息尚未公开前”,是指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或者其他能够被一般投资者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之前。 所谓“泄露内幕信息”,是指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不应知悉的人员。 第二,行为的情节严重。 至于其具体标准,根据2012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内幕交易解释》)第6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属于情节严重: ①证券交易成交额在50万元以上的; ②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15万元以上的; ④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三次以上的; ⑤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本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单位,以及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1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有如下几种: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结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根据我国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根据《内幕交易解释》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 ①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③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4、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其中,实行内幕交易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内幕信息而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期货合约,并且具有为自己或使他人牟取非法利益(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的目的。实行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泄露内幕信息而希望或放任内幕信息泄露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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