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税费其他具体规定 |
释义 | 1、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1996]592号)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京地税营[1995]319号)规定: 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3、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若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经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①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②关于中方取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问题。 ③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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