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住宅失火烧毁有补偿吗 |
释义 | 农村房子失火补助有什么标准 农村的房屋因火灾被烧毁后,困难补助的标准每个地区是不一样的,因各地的民政部门依据当地的标准进行补偿。 《云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五条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临时困难; (二)紧急转移安置和抢救受灾群众; (三)抚慰因灾遇难人员家属; (四)恢复重建倒损住房; (五)采购、管理、储运救灾物资等项支出; (六)其他救灾项目支出。 第六条州(市)财政、民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合理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应适时进行调整。 民房失火补偿标准 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然后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如下。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类型、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对象审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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