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设委员37至45人。 法律依据: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工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保留会籍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选举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循依法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