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办理生育险的材料     1、 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2、 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3、 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的医疗费收据原件)     5、 住院病历首页及医嘱单复印件(有生育并发症者,须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须在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上加盖医院公章。     6、 提供本人银行存折及复印件,并注明联系电话     生育保险报销所需资料     1、《结婚证》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2、《生育服务证原件》(外地户口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最好提供北京的生育服务证,如果不能提供,则需要提供外地正规的生育服务证)一份、复印件两份;     3、《出生医学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4、《医疗蓝本》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5、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6、所有医院的单据原件;     7、《生育报销审批表》两份,加盖公章;     8、《生表一》两份,男方女方单位均加盖公章;     9、《生表二》两份,加盖公章;     10、《生育报销汇总表》一份,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