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原告是公诉人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是受害人。没有自诉人的告诉,就没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判。自诉人在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其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如果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提出反诉的,则具有双重身份:在其自行提起的自诉中是自诉人,行使控诉职能;在反诉中是被告人,行使辩护职能。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代理中的特点 (一)执行控诉职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委托,或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委托参加诉讼活动,都执行控诉职能,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但律师不是公诉人,仅仅是为“委托人”提供法律帮助。而委托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只是他们的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与国家公诉权是两回事。 (二)具有同犯罪作斗争的意义。作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代行自诉人诉讼权利,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要求人民法院给被告人刑罚处罚;作为公诉案件被害人一方的代理人,行使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和公诉人一起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要求给予被告人刑罚处罚。 (三)律师刑事代理受当事人诉讼权利及授权的限制。自诉人和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由法律规定,他们对所委托的代理人授权也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当然,他们依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全部授权予代理人,也可以部分授予代理人,但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是不能委托代理的。 (四)律师在刑事代理中,依据委托人授权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担。 (五)律师刑事代理的根本任务,在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诉案件审查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自诉案件审查时间的规定是需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完成。 (一)有适格的自诉人 在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内,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和具体的诉讼请求 自诉案件的刑事诉讼程序由于自诉人的起诉而引起,对于自诉案件,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均不介入,因此没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自诉人起诉时应明确提出控诉的对象,如果不能提出明确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自诉案件不能成立。自诉人起诉时还应提出具体的起诉请求,包括指明控诉的罪名和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人何种刑事责任。如果提起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提出具体的赔偿请求。 (三)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即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三类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自诉案件。 (四)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有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如何理解新刑诉法第173条关于反诉的规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自诉案件中反诉的规定。 反诉,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罪行,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追究自诉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成立反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 (2)反诉的对象必须是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 (3)反诉提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的判决宣告前; (4)反诉所控告的必须是与自诉案件有关犯罪行为; (5)反诉之案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反诉案件可以同原来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进行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反诉案件,适用法律对自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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