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案件审限扣除的法定事由 |
释义 | 民事案件审理中可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包括: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申请鉴定或勘验延期一个月内;公告、鉴定期间;管辖权争议期间;专业机构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期间。 法律分析 01 每 日 一 学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 可以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 云学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依据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申请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二)公告、鉴定期间; (三)管辖权争议期间; (四)专业机构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 (五)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 拓展延伸 民事案件审限扣除的法定事由及适用条件 民事案件审限扣除的法定事由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扣除民事案件审理所需时间的规定。具体的法定事由包括但不限于:当事人提起反诉、申请调解、申请仲裁等。这些事由的存在使得在计算民事案件审限时可以将相关时间予以扣除,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要符合扣除条件,必须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比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相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类型等。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依法扣除审限,确保案件的合理审理。 结语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扣除审限的法定事由包括:申请通知新证人、调取新证据、重新申请鉴定或勘验等情况下延期审理一个月内的期间;公告、鉴定期间;管辖权争议期间;专业机构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中止诉讼或执行至恢复诉讼或执行的期间。这些法定事由的存在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需满足适用条件,确保案件的合理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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