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电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窃电行为包括,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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