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定金可以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后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方不履约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方不履约应双倍返还;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约定定金作担保,合同自实际交付时成立,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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