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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拉冻品被抓的说一下
释义
    1、向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2、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根据侦查机关的安排(办案机关应在48小时内,五种重大复杂案件在5日内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有权了解有关案件情况,这项权利是刑诉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
    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
    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一、会见犯罪嫌疑人应注意哪些事项
    一、会见的地点
    1、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可在其住处或者侦查机关指定的监视居住场所进行会见。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2、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未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但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着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该在场。且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
    3、会见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
    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羁押场所进行。
    二、会见须持有的证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证件、文件:
    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证明;
    2、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3、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如果案件涉及国家秘密,还应持有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5、如果须翻译人员一同参加会见时,还应持有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
    三、会见的一般程序
    1、办理会见手续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向羁押场所出示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如有翻译人员参加会见时,还应当出示侦查机关准许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证明。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当出示侦查机关《批准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2、确认《授权委托书》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征询其是否同意聘请律师。如表示同意应让其在聘请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如表示不同意应记录在案并让其签字确认。
    3、了解案件情况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承认有罪,陈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
    (4)如果认为无罪,陈述无罪的辩解;
    (5)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6)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7)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4、制作会见笔录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5、交接手续
    律师会见完毕后应与羁押场所办理犯罪嫌疑人交接手续。
    6、会见注意事项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做出的有关规定;
    (2)不得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信函;
    (3)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
    (4)不得对案件进行调查,不得会见证人、被害人;
    (5)严格保守秘密;
    (6)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的活动。
    二、已被拘留但是还可以探视吗
    刑事拘留期间不可以探视,在侦查阶段的,只有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除此之外,律师还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行使诉讼权利等情况;3、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决定是否代其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意见和控告材料;4、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向侦查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时,向侦查机关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在七日内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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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7/23 18:3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