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追索权的行使对象 |
释义 | 即票据持票人能够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也就是说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有哪些? 1、背书人。2、出票人。3、其他票据债务人。在以上三类人中第1、2类很容易理解,在此不再多说。因为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范围,所以下面咱们主要看第三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主要包括哪些?因为我国《票据法》承认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同时我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再结合我国票据实务,可知其他票据债务人主要票据的承竞人、保证人等。 一、转让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 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 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 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