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复印材料可以作为证据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一规定表明,当事人提供证据必须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允许当事人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法院才能确认该证据的证明力。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证据确凿充分,有的案件证据存在瑕疵或者比较少,在此种情形下,需要法官遵循职业道德,根据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一、交通事故诉讼举证应注意什么
    1、在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完成举证。
    2、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法院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是否准许同法院决定。
    3、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法院调查收集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法院书面申请。
    5、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法院书面提出。
    6、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7、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8、当事人抽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要自已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开庭时应提交证据原件、原物进行质证。
    二、行政诉讼原告如何提交证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二)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三)提供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询问、陈述、谈话类笔录,应当有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证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8/1 18: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