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感情不和离婚孩子10岁判给谁? |
释义 | 法律分析: 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孩子10岁应当判给其愿意一起生活的一方抚养。法律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在对孩子的抚养权作出判决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所以只要孩子愿意一起生活的父或母的抚养行为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那么法院就应当在尊重孩子的基础上将孩子判给其愿意随之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夫妻因感情不和离婚的,不需要赔偿。法律规定,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在离婚时向过错方索要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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